院级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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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31
农业科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院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激发全院科技人员献身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培育和冲击国家奖等更高级别奖励,依据国家有关科技奖励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果的院属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院科技成果奖的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院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科技成果奖在院所两级年终综合考评、科研绩效评价等事项中,视同省部级奖。
第二条 农业科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果的院属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院科技成果奖的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院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科技成果奖在院所两级年终综合考评、科研绩效评价等事项中,视同省部级奖。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院科技成果奖设农业科学杰出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杰出科技奖)和农业科学青年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二类。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成果;
(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科技进步类:在技术开发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并产生了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类:对推动农业领域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的成果。
第七条 院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其中杰出科技奖不超过10项,青年科技奖不超过5项。
第八条 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序,并经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一)基础研究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成果;
(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科技进步类:在技术开发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并产生了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类:对推动农业领域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的成果。
第七条 院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其中杰出科技奖不超过10项,青年科技奖不超过5项。
第八条 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序,并经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申报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院属单位,第一完成人应为本院职工。青年科技奖第一完成人为40岁以下科技人员;
(二)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与之相关的不能公开的内容;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四)与曾获得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内容无重复,且应用1年以上;
(五)未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含名称相同、相近或主要内容相同者);
(六)经评审未获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如在后续研究和开发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须隔一年后才可再次申报;
(七)下列成果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农作物新品种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或行业部门的鉴定。家畜家禽新品种须经有关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和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牧草新品种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2、新型肥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新农药等应在农业部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获批准文号;
3、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须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关批准使用证书;
4、食品、化妆品类成果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
5、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业生物品种及产品,须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生产和应用许可。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院科技成果奖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
2、代表性论文、专着;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评价证明(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文件;
6、推广应用证明(提供重要的、有代表性应用单位的证明);
7、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须经第一完成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经单位签署盖章后,报送院科技管理局。
第十二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评审。
(一) 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院属单位,第一完成人应为本院职工。青年科技奖第一完成人为40岁以下科技人员;
(二)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与之相关的不能公开的内容;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四)与曾获得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内容无重复,且应用1年以上;
(五)未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含名称相同、相近或主要内容相同者);
(六)经评审未获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如在后续研究和开发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须隔一年后才可再次申报;
(七)下列成果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农作物新品种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或行业部门的鉴定。家畜家禽新品种须经有关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和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牧草新品种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2、新型肥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新农药等应在农业部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获批准文号;
3、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须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关批准使用证书;
4、食品、化妆品类成果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
5、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业生物品种及产品,须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生产和应用许可。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院科技成果奖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
2、代表性论文、专着;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评价证明(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文件;
6、推广应用证明(提供重要的、有代表性应用单位的证明);
7、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院科技成果奖的成果,须经第一完成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经单位签署盖章后,报送院科技管理局。
第十二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评审。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十三条 院科技成果奖评审分初评、会议评审和院常务会审议三个环节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成果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采用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按一定比例录取后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组建以院外专家为主的院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院科技成果奖会议评审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对参评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严格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初评结果,科技局组织进行会议评审。青年科技奖与杰出科技奖分开评审。评审采取成果主要完成人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按照授奖限额推荐提出入选成果建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入选成果须由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若入选成果超过授奖限额,按得票多少排序取舍。
评审专家组确定入选成果后,要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全面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学术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未入选成果,在评审意见中写明投票未通过,由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参评成果因存在一些需澄清、补充、修改等问题,评审专家组认为当年应暂缓评审,可以实行缓评。缓评成果经修改、补充后下一年度可再次申报。缓评成果须在评审意见中写明原因,由组长签字。
第十八条 院常务会对评审专家组推荐提出的入选成果进行审议,决议当年拟授奖成果。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成果为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成果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采用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按一定比例录取后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组建以院外专家为主的院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院科技成果奖会议评审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对参评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严格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初评结果,科技局组织进行会议评审。青年科技奖与杰出科技奖分开评审。评审采取成果主要完成人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按照授奖限额推荐提出入选成果建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入选成果须由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若入选成果超过授奖限额,按得票多少排序取舍。
评审专家组确定入选成果后,要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全面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学术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未入选成果,在评审意见中写明投票未通过,由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参评成果因存在一些需澄清、补充、修改等问题,评审专家组认为当年应暂缓评审,可以实行缓评。缓评成果经修改、补充后下一年度可再次申报。缓评成果须在评审意见中写明原因,由组长签字。
第十八条 院常务会对评审专家组推荐提出的入选成果进行审议,决议当年拟授奖成果。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成果为审议通过。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院科技成果奖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及成果内容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科技管理局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或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应当书面提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口头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拟授奖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院科技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一完成单位协助,第一完成单位应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协调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协调处理意见报送院科技管理局审核。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
逾期未提出调查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本年度授奖;90日内处理完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下一年度授奖。
第二十条 异议应当书面提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口头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拟授奖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院科技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一完成单位协助,第一完成单位应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协调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协调处理意见报送院科技管理局审核。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
逾期未提出调查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本年度授奖;90日内处理完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下一年度授奖。
第六章 奖励授予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学院长对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院科技成果奖由农业科学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院科技成果奖奖金数额均为10万元,奖金拨付到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用于奖励我院成果完成人,鼓励获奖单位配套奖励。院科技成果奖奖金列入下一年度院本级预算。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授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其它不宜授奖等情况,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院科技成果奖由农业科学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院科技成果奖奖金数额均为10万元,奖金拨付到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用于奖励我院成果完成人,鼓励获奖单位配套奖励。院科技成果奖奖金列入下一年度院本级预算。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授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其它不宜授奖等情况,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8日颁布的《农业科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农科院科〔201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8日颁布的《农业科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农科院科〔201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