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公开征集_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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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公开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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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实验室简介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是农业部2017年初批准新增的重点实验室之一,研究内容为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过程控制。包括3个重点研究方向:

  1. 奶及奶制品中营养功能因子和风险因子检测技术研究;

  2. 奶及奶制品中营养功能因子和风险因子作用机理和代谢途径研究;

  3. 奶及奶制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过程控制技术研究。

 

  二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总则

 

  1. 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为奶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和控制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本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 面向人群:国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直接申请资助。主要针对食品或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工作者,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经费进行研究工作。

  3. 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1次,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审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三 审批与立项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每个课题资助强度为5万元。获得资助者须按期提交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并在研究成果中注明经费来源和重点实验室名称。

  1. 申请者在网站下载并填写课题申请书,在申请截止日(2017年11月30日)前提交,发送至:jiaqiwang@vip.163.com。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3) 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2. 申请截止期后三个月内,评审完毕。根据当年经费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确定资助课题。

  3. 实验室将在网站上公布课题立项名单。如有申诉,提交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四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

  2.实验室批准给予的课题资金只可用于: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样品制备费、加工、测试、资料费,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用。

  (2) 研究人员从事科研相关工作的差旅和住宿费。

  3. 课题结题时,申请人应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结算报告。次年2月底,进行经费审核。对于没有充分利用的资助,结余经费,由实验室收回,不可转入其他课题。

  4. 经费不可以拨至所外或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申请者只可在实验室依托单位内部报销相关费用。

  5. 课题经费不能购买设备、仪器(笔记本电脑)及各种形式的固定资产。

  6. 不能用于任何人的劳务费的发放。

  

  五 实施与结题

 

  1. 全部由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所有。应署名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 Key Laboratory of Quality & Safety Control for Milk and Dairy Product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Institute of Animal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193, P. R. China。部分由由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或与外校的合作成果,提倡署名为第一单位,也接受第二单位。

  2.开放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资助课题总结报告》,电子版学术论文。实验室学术专家组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结果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 已经发表和计划发表学术论文列表。发表论文(如果已经接收,要附接收函)、(如果尚无论文发表)已经投稿或接近投稿的论文稿件、(如果仍然在进行中)相当于合作论文初稿的研究报告。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3.对于完成情况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可以优先进入下一轮资助(但仍然需要填一份申请)(在发布申请消息或批准书时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结题报告)。

  

  六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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