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力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_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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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力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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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主体众多,影响因素复杂,其中最基础的是农产品的初始生产经营者。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具有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缺乏规模经济等特点。而且,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的外移导致很多地方的务农人员呈现出“老龄化、女性化、低文化”的特点,分散的农户经营格局导致我国农业化学品滥用和部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根源之一。农业生产经营的“兼业化、粗放化、副业化”使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愈加困难。“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管理出来的”这句话表明了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形成了适度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实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关键所在。
    一、 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特别是农业人口众多,而农业资源有限的农业大国,有限的人均资源使得分散的农户成为主要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农业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源以人为单位平均分配,并不断随着人口的增减进行调整,使农业资源越来越趋向分散,而农户经营的小规模性、分散性和缺乏相应关联机制等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一) 保量与保质难以全面兼顾
    在当前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产品生产的净收益不高,农户为了保证家庭生产和生活的稳步提升,收入稳定化优先于最大化,因此必须保证每年、每季度甚至每批次农产品都不能出现问题。分散的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由于数量规模小,不能直接面对终极消费者或者大宗农产品市场,一般由经销商统一收购。因此为了保证产品的规模,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农户往往与其他经营者保持一致。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基地化的大力推动后,农业生产呈现出区域一致化的特征,分散农户生产的大宗农产品品种上高度趋同,因此不断提高农产品产量才能保证价格一致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收入。当产量成为农户间竞争的唯一指标时,一切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的物质、措施都会被使用,哪怕有损于内在的质量。
    (二) 部分农户技术不足、经验补
    由于我国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分散农户对农药等的选择和应用还是依靠经验、查看说明书或者销售人员的非专业建议,导致对症性差、用法用量不准确、换药频率高、多种药物混用等情况普遍存在。伴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病虫害的种类、农产品疾病变异等也在逐渐增多和复杂,传统的应对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商品化后的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生产,必须依靠现代农药、兽药和鱼药。   
    (三) 区域化生产下的分散经营会造成更大风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分散的小农经营,形成我国耕地、养殖场地、池塘等农业资源相互交错的格局。地域的连接性、经营品种的同质性为病虫害和农产品疾病的传播和扩散提供了空间,提高了大面积灾害暴发的概率。分散的小农经营劳作时间、用药选择等都不一致,易使病虫害、疾病等在同一区域不同农户的农作物、畜禽之间流动,并且不同药物的作用也会使病虫害、疾病等变异或产生抗药性,造成更严重的灾害。农户为了抵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频繁的灾害,只能选择使用烈性药、加大剂量、重复使用或者多药混用。而且由于缺乏隔离机制,区域内任何灾情都易扩大到整个区域,持续用药会贯穿整个农作物或农产品生产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不会遵守相关的休药期规定。
    (四) 生产经营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缺乏契约意识和法律观念,行为上自利主义严重。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上,消费者相对农户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位置,消费者难以凭借感官和经验来判断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否,尽管农户也不能准确断定其产品的安全性,但对可能存在的危害还是清楚的。由于我国农产品规模化程度低,分散农户的产量有限,他们所要面对的是乡间经纪人的收购,这种流动模式仅仅对收购品的大小、色泽、外观等属性进行查验,无法对农药、兽药残留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即使遇到工商部门等抽查,产品混合在一起也很难准确指出不安全产品的农户,形成农产品市场的充分匿名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会选择采取各种措施增加产品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则往往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二、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进行衔接,无法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需求,必须依据市场化要求和经济利益原则,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转变成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并进一步将区域内经营主体组织起来,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和较高层面上有效的结合,才能在组织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方面都优于传统小型农户,改变农产品生产主体分散、经营主体众多的混乱无序状态,形成统一化组织、基地化生产、规模化发展的态势。
    (一) 有利于全程控制
    生产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贯穿整个生产过程。要强化生产源头管理,就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实行产地编码,同时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规范和监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整合了农业资源,有利于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营销运作,有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强有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便于探索基地农产品的准出和追溯管理。 
    (二) 促进经营理念的转变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实现从“自然农户”到“法人农户”的转变,在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率的同时,能有效促进农业生产者农业经营理念、运行机制、经营模式等重大变革,缩短农产品供给链,并使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逐渐成为自觉行为;同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能寻求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好的价格改进,有利于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更注重农产品安全生产,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检验检测体系,从源头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
    (三) 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更有利于先进实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的采用,相较于分散农户而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抗拒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济风险的能力明显要有所提升,必然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方位提升。
    (四) 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方面可以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动的作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所掌握的农业资源相对集中,生产规模相对较大,通过出资研发、购买成果等形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以应用促进研发的良性互动和机制,有力促科研、教学、推广与生产之间的密切合作,用科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现代农业主体通过带动周边农户,扩大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促进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的控制。
    三、 促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措施
    (一) 强化法规保障和政策扶持
    要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等现行法律的同时,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等各类规章制度,并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保险等方面加大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的扶持力度。发展培育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贮藏、销售,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和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等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同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不断拓展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引导新型农业主体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设施。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结合,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组织和制度优势,统一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标准,鼓励主体开展自检,积极引导和鼓励主体参与“三品一标”认证,使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主体和生力军。
    (二) 围绕新型经营主体转化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服务组织,丰富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机制;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乡镇或区域性公共监管服务机构;继续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制的改革,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培育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综合性和专业性相协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同时引导科研单位和高校面向基层和生产需求从事科研,强化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技术攻关,搭建农业科技交流和示范平台,促进环境友好型科技成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衔接。
    (三) 出台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措施
    财政部门应尽快将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畴,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主体扩大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增强竞争力和带动力。各级财政部门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制度,通过增加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等手段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提供支撑。各级税务、国土、电力、水务等部门也要制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税收、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支持。
    (四) 加强技术培训
    经营主体的素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培育十分重要。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特征及生产主体的实际情况,技能培训要坚持分类培训、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等原则,着重进行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技术、农业废弃物再利用技术、农村有机废弃物再利用技术、农村能源生态模式、节约型农业技术、农业资源保护技术、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还要分专业开展有针对性地专业技术培训;此外对现代生产经营主体,除了生产技能培训外还要进行经营能力的培训,通过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等强化其经营素质培训;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想成为市场主体还需要进行企业管理能力的培训,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观念。
    (五) 健全经营主体的内部体制
    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内部制度的健全。提高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在其内部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并在每个主体内部形成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通过主体内部的完善提升整个农产品生产体系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障,更是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支撑。新时期下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是打造安全生产链,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力保障。充分认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扶持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意义重大。

(作者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农学会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分会副主任,原农业科学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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