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学人事局--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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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1-26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2〕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推动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博士后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不断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以保证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农业科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负责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规章制度,对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审定各研究所博士后招收计划,负责全院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和表彰。
院博管会委员由分管院领导、人事局、科技局、财务局、后勤服务中心、研究生院和部分研究所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院博管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成员由院人事局、财务局、后勤服务中心和研究生院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研究所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领导、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人等组成。
    人事部门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科研、财务和后勤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资格:
    1. 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在岗博士生导师;
    2. 科研经费充足,有条件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合作导师职责:
    1. 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商定博士后研究课题,审查其开题报告,并制定其科研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 定期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顺利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3. 审核博士后各类科研基金的申请;
    4.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工作;
    5. 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关心博士后生活。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 具有博士学位,热爱农业科研事业,具有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必须全脱产;
    4. 在我院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得在我院同一个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进站程序:
    1. 公布计划。各研究所于每年10月底前向院博管会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院博管会批准后统一公布。
    2.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公布的博士后招收信息,向相关研究所提交申请材料。研究所全年受理博士后进站申请。
    3. 研究所考核。研究所组织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采取报告与答辩方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研修计划、综合素质等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招收人员,进行网上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上报院博管会办公室。
    4. 院博管办审核。院博管办于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相关审核手续,发放录用通知书。
    5. 进站。申请人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预约并到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与研究所签订《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持录用通知书到研究所报到。
    第十二条 进站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农业科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3. 两封专家推荐信(须含本人的博士导师推荐信一份)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 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6. 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须加盖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章)
    7.《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8. 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
    9. 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鉴定材料
    10. 身份证复印件
    11. 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提供的证明信
    12. 在职博士后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纳入各研究所人事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住房补贴、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按协议执行,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的收入水平。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不占研究所编制。出站后直接留院工作的,在站工作期间计算院龄。统分博士后应与研究所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工会会员待遇。院博管会办公室为统分博士后统一办理住院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研究所负责统分博士后的人事档案调入和管理,并为其办理工作证,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在职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期间档案。为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初聘手续(初聘时间可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研究所应对统分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后办理工资晋档手续。
    第十六条 统分博士后进站报到后,由院博管会办公室为其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纳入院博士后专户管理。博士后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但其户口不能随博士后落户,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七条 统分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和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研究所可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和实验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证件的管理由研究所负责。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研究所要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依据《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对一年来科研工作的进展、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考察,填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上报院博管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服从研究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党、团员应参加党、团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统分博士后,在离站前可参加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条件严格按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拟留院工作的博士后,应在留院后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我院对博士后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奖励惩处的政策。院博管会每年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给予表彰和奖励,研究所也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为博士后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加强在站博士后的职业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第五章 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延长在站时间。延期申请需经研究所同意,并报院博管会备案。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研究所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研究所成立评审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至少1名院外同行专家),博士后作出站报告,评审小组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研究所提交相关材料,由研究所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报送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
    5.《博士后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项目总结报告》
    7.《用人单位接收函》
    8.《离站手续清单》
    第二十八条 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持《博士后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申请不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根据合作导师要求或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研究所同意,由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任务的;
    6. 未经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二条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档案一律迁回生源地。
第六章 联合招收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与我院各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与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向院博管会递交申请,并同时提交工作站简介及上级批准建站文件。待批准后,院博管会与工作站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书》。招收博士后时,由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研究所与工作站及博士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后办理进站手续。研究所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联合招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的福利、工资待遇及科研工作任务按协议书执行。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工作站,并由工作站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正式进站后,工作站需每年每人向院博管会支付1.5万元导师指导费和管理费。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研究所筹资及合作导师课题经费等。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院博管会统筹安排使用,按研究所博士后招收数量下拨。研究所须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院博管会从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院博管会办公室掌握使用,并定期向院博管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院博士后公寓,由院博管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京外研究所可根据本单位情况为博士后安排住房。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迁出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科研项目。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十三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和各研究所应积极组织举办辅导讲座,帮助博士后提高项目申请能力和成功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科学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11年7月15日印发的《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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