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5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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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科院人[2014]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工作,扩大招收规模,提高培养质量,经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培养和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 博士后培养工作
第一条 我院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研究员,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第二条 申请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除满足我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进站条件外,还须在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PCI-S、SSCI或CSSCI收录学术研究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2篇。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除须完成《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上的要求外,还须在博士后研究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或唯一通讯作者,以博士后培养研究所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累计影响因子2.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中的第二作者,以博士后培养研究所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累计影响因子5.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须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或唯一通讯作者,以博士后培养研究所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CSSCI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4篇以上;
2.以博士后培养研究所为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国家级一等奖完成人、国家级二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的前10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省部级三等奖的前5名完成人,以一级证书为准);
3.以博士后培养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排名前2名);
4.以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创新性专着1部以上,或提出重大政策建议(报告)1项以上(有部级及以上领导具体批示);
5.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通过成果转让为博士后培养研究所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万元(以财务部门证明为准)。
第四条 满足我院博士后出站标准中任意一项的,可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按退站处理,不予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五条 以博士后研究工作为基础,以科研业绩为主体,建立研究所推荐、院级统一评审的优秀博士后奖励机制。每个研究所每年6月和12月各组织推荐一次优秀博士后候选人,每次推荐1-2名。院级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组织两次评审。对获得优秀博士后称号的人员,招聘时院里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若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并达到了出站要求,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研究所须提前一个月将博士后的《提前出站申请报告》和研究所开具的《提前出站情况说明》交博管办。经博管办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仍未出站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期限为6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延期申请需经研究所同意,并报院博管会审批。到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得到批准或延期到期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部分 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博管会委员由分管院领导、人事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合局、后勤服务中心和部分研究所负责人组成。院博管会办公室成员由院人事局、财务局、国合局、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研究所应严格按照人社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保障博士后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工会会员待遇。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博士后进出站考核、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工作。鼓励、支持博士后申请和承担科研项目。组织党、团员参加本单位党、团组织生活等。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研究所须将签字生效后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报院博管会办公室备案。进站半年内,研究所须审核持答辩决议书进站博士后的博士学位证书,和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后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按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我院鼓励招收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研究所应为外籍博士后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协助办理来华签证,并到其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完善博士后绩效考评机制,鼓励在站博士后不断取得高水平成果。我院每年评选表彰两次优秀博士后,根据当年院级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奖励名额一般按在站人数的10%控制,每位博士后在站期间仅限当选一次。院本级为每位获奖博士后颁发5000元奖金,研究所按照不低于1:1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院博管会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流动站评估的要求,结合我院博士后工作,自主开展研究所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情况与研究所绩效评估挂钩。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前招收的博士后可参照执行。现行《农业科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和《农业科学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